病假與護理假

僱員因生病或受傷而無法前來工作時可以請病假(sick leave)。若有人生病或受傷,他們也可以申請護理假。

病假和護理假也統稱個人事假(personal leave)。

僱員可以請休護理假(carer’s leave) ,以便照顧或陪伴與他們在一起居住的人或近親家庭成員(例如:配偶、伴侶、父母、養父養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祖母或外公外婆)。需要照顧的人必須是生病或受了傷,或是因緊急情況而需要幫助。

僱員從第一天工作起便開始積纍病假和護理假,並可以在任何時候請假,包括開始工作後首12個月期間。

僱主可以要求僱員提供他們必須請假的證據,通常是醫生證明或具有法律效應的宣誓書(statutory declaration)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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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可享受多少假期?

全職和兼職僱員每年有10天病假和護理假。休假時長取決於他們每週的通常工作小時數。當年未使用的病假和護理假可纍積至下一年。

臨時僱員(casual)享有無薪病假或護理假,每次需要時可請假兩天。

全職和兼職僱員用完了帶薪病假或護理假之後可以請休無薪假。

終止僱傭關係

僱傭關係終止時,僱主通常無需向僱員支付尚未使用的病假或護理假。